广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要基建方案”的通知
5.加快审批工作进度。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缩小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力争到2015年,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省管权限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海洋相关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本金,重点确保粤东西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出资资本金按建设时序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统筹省级资本金出资,“十二五”后三年省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速公路、铁路项目省级资本金出资,省级资本金缺口由省财政厅牵头协调以多种方式解决;市级资本金由各市落实。国家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建设。
7.协调做好融资工作。建立省与各大金融机构沟通联系机制,落实省政府与各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各银行给予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协议,及时落实贷款资金。继续发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原有融资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广东南粤交通投资公司新的融资平台,积极开展融资,优先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8.大力促进民间投资。严格执行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在做好前两批面向民间投资公开招标重大项目落地的基础上,推出第三批面向民间投资招标重大项目,吸引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9.落实用地规模和指标。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时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由省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完善征收安置用地报批手续,征收安置用地可与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核定征收安置地规模,选址由省、市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将征收安置用地与项目工程用地整体报批。
10.统筹解决留用地问题。省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用地指标。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由省国土资源厅拟订留用地货币补偿指导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五)全力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11.全面落实市县政府和项目单位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落实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议签订并明确征收范围后6个月内完成控制性工程土地房屋征收相关工作,1年内完成全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项目单位要共同承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责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土地房屋征收问题。
12.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基础设施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在2013年年底前研究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工作指引。
13.实行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包干负责模式。新开工的高速公路、铁路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按属地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批复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
14.制止抢建抢种行为。自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征收范围内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
15.建立土地房屋征收督办制度。省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协调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难点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督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项目单位及时交付建设用地。
(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6.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打造放心工程、优质工程。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七)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17.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省政府与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项目单位每年签订全省重要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年底组织考核。对因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项目单位,由省政府下发督办通知;对建设目标完成好的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项目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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