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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3年07月02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3]70号 

关于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3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2013年年底前,环保重点城市和地级环保模范城市的所有国控点位及县级环保模范城市所有监测点位要全面依据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高度重视空气质量新标准的监测实施工作,整体工作进展顺利。但是,仍存在进度不平衡的问题,少数地方尚未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招标工作。为确保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

  截至目前,第二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中,大同、长治、临汾、阳泉、桂林、北海、柳州等部分城市已提前完成设备安装任务,正开展试运行;咸阳、铜川、渭南、宝鸡、延安、嘉峪关、荆州等城市已完成设备招投标程序,正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牡丹江、芜湖、三亚、南充、攀枝花、曲靖、石嘴山、宜昌等城市已启动招投标程序;尚有部分城市仍未启动招标程序,监测实施工作进展缓慢。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下拨中央补助资金,但因今年面临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补助资金预计不能及时下达。尚未进行招标工作的城市,要积极筹措资金,提前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招标、安装、试运行及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二、加快空气质量监测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

  空气质量数据传输、信息发布和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是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已投资建设的37个城市要先行与国家联网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城市要加快相关联网设备采购工作进度,确保2013年8月底前国家空气网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确保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三、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加强业务培训。在确保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点位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林军

  电话:(010)6655681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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