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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细化大气污染防治 不再审批水泥新增项目

更新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作者: 章轲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摘要: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今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决定“拨快”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时间表。

  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通过实施六项重点任务,以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实施细则》提出,5年以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之后,再过5年或更长时间,这一地区将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得以全面改善。

  压缩水泥等产能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在环保部发布的8月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告中,空气质量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除西安外,其余都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该地区,水泥等企业是最主要的排放源。

  根据《实施细则》,今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2015~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环保部表示,将实行分区施策、分阶段治理的差别化治理办法,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是细颗粒物(PM2.5),其他地区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

  根据《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

  北京“众矢之的”

  《实施细则》还提出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等措施。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北京是重中之重,也是“众矢之的”。

  在9月23日下午召开的“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交通委委员容军介绍,根据去年市环保局公布的监测数据,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约占全市排放总量的58%和40%,机动车排放形成的PM2.5约占PM2.5来源的22%。

  容军说,北京市将确保2017年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的应用达到20万辆以上。同时会进一步完善本市和外埠车辆的限行政策,研究排污拥堵费等政策,确保2017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5%以上。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的计划,今后几年,北京公交出行比例要继续保持每年1到2个百分点的提升,到2017年,从目前的44%提高到52%。

  据北京市交通委的测算,当路网的平均行驶速度从每小时25公里下降到20公里的时候,机动车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平均会增加19%~20%左右。容军称,这说明治污和治堵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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