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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 2014年01月16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推进兼并重组,优化产业布局

  推进兼并重组。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支持优强企业作为主体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兼并、联合重组,鼓励通过产能置换实施升级改造,提升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优势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上下游企业强强联合,鼓励高耗能企业与发电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支持钢铁企业与独立焦化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重组。

  优化产业布局。以遏制产能扩张和控制总量为前提,按照行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资源能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在国内转移。支持跨市县产能置换,引导省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改善需求结构。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满足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消化部分过剩产能。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钢结构,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项目钢结构使用比例,在自然灾害高发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建筑;推动建材下乡,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等市场需求。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等产品使用标准,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六)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扩大国际市场和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布局,转移消化国内产能。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山西建设”国际品牌。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力

  鼓励技术创新。围绕质量品种、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两化”融合和安全生产等重点,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一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引进消化再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和工艺创新,不断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和创新能力;二是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促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推广应用更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工艺技术。

  加强管理创新。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清理废除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三、分业施策

  根据行业特点,结合发展现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开展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一)钢铁行业。

  一是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二是提高准入门槛,支持企业在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其中:新建炼铁高炉容积3200立方米、转炉容量200吨、电炉容量100吨,以促进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和产能有效发挥。三是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兼并、联合重组,鼓励钢铁企业与独立焦化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四是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将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稳定性作为产品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五是支持企业围绕高强度螺纹钢筋生产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供应能力,完善高强度螺纹钢筋生产及市场配送体系。结合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高强钢筋,并在应用较好的城市选择项目重点推广应用500兆帕高强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和减量使用。六是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二)焦化行业。

  一是继续发挥我省焦化产业政策在国内的引领作用,总结并推广焦化行业在市场配置产能、保持产能零增长、推进产业集聚、提高装备水平方面的先进经验。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有关政策,继续坚持产能市场交易、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继续保持我省焦化行业产能十年零增长的态势,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新增焦化产能,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焦化产能置换有关规定。三是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焦化装置,坚决查处未经产能置换、新增产能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四是全面落实省政府对焦化行业“焦化并举、上下联产”的要求,严格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的规定,今后产能置换建设焦炉项目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综合利用及加工等项目,进一步延伸焦化产业链,提高焦化产品附加值。

  (三)水泥行业。

  一是坚决执行国家制(修)订的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及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二是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桥梁、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新产品。三是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四是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开发低能耗新品种水泥熟料、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和高效粉磨等综合节能技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水泥企业纯低温发电配套项目建设。五是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硬性要求,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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