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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更新日期: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47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银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
取消 
48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审批银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49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证监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取消 
50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1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证监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取消 
5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3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将此项审批下放至保监会派出机构,此次予以取消
54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取消 
55境内航空公司之间、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6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7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58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中国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59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60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61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62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63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
64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65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此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6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此为“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67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此为“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项目的子项
68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为“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项目的子项
69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此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项目的子项
70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2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
71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72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及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项目的子项
73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
74草种进出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75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
取消此3项为“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注册、适任证书核发及服务机构、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76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取消
77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取消
78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79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80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项目的子项
8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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