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用地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据生态功能区规划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落实国家转移支付制度和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四大行业的分业施策方案
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钢铁:通过淘汰落后和联合重组,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鼓励钢铁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进一步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2015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水泥: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对面向区内市场的单纯新增水泥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一律不得建设以石灰石原矿为主要原料的水泥项目。对未批先建的违规项目,停止建设;对取得核准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严禁开工建设。2015年底前,坚决淘汰干法中空窑(含带余热发电)、立窑、直径2.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制定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产业废弃物。
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严格环保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电解铝: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把扩大电解铝产品应用和装备制造、汽车产业升级结合起来,推动产业向下游精深加工发展,鼓励开发生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促进产品多元化。通过产业延伸带动,有效支持区内汽车、铝型材、机械零部件等高端产业发展,引导形成与内地铝产业错位发展的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对牵头工作负总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协调配合单位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各牵头单位每季度末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二)严把产业准入门槛。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引导社会投资预期。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三)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管好环保门槛。强化环境监管,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四)加强协同监管,落实配套管理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用好信贷闸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水价;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职工安置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专项资金,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等。利用现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渠道,支持过剩产能退出,特别是支持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重点解决化解严重过剩产能过程中人员安置、债务处理、企业转产等问题。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各级政府就业扶持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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