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4]66号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有效化解我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大产业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通过5年努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现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初步建立起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
钢铁行业。全省压缩钢铁产能300万吨以上,产能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钢铁冶炼企业数减少到20家左右;推动杭钢城市钢厂搬迁,推进温州、丽水等地钢铁产业整合提升,引导向沿海、沿港布局;推动温州、湖州、嘉兴、丽水、衢州等地建设若干技术先进、特色鲜明、错位竞争的钢铁产业基地;钢铁行业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初步建立,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水泥行业。严格执行总量控制目标,熟料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水泥粉磨产能控制在16850万吨以内;改造提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节能减排水平,5年内逐步淘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不断推进技术创新,支持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发展水泥工业的绿色循环经济;以减量置换为原则,实施粉磨企业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水泥粉磨装备水平;鼓励企业加强水泥新产品的技术研究,综合利用废渣生产高标号水泥和开发满足海洋、港口、核电、桥梁、隧道等工程需求的特种水泥新产品。
平板玻璃行业。全省压缩普通平板玻璃产能150万重量箱以上,总量控制在4800万重量箱。加大整合重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压缩普通平板玻璃生产,支持发展在线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培育发展浙北、浙中和浙东玻璃深加工特色产业基地。
船舶行业。全省压缩船舶产能300万载重吨以上;优化区域布局,鼓励舟山、宁波、温州、台州等造船基地内的产能重组,形成以舟山为核心,宁波、台州、温州各具特色的现代船舶产业集群;加快发展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电子、船动装置、船用动力等关键船用设备,提升产业竞争力;推进兼并重组,重点培育3—5家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
电解铝行业。坚决控制新增电解铝产能,现有电解铝企业压缩电解铝产量,引导企业转型发展铝材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二、重点任务
(一)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新增产能项目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二)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减量置换原则的基础上,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相关部委申请认定和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三)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行政许可、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钢铁等过剩产能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市政府要在压缩产能前提下提出整顿方案并上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国家不予备案的建成违规产能,在国家各有关部委反馈后,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自行妥善处理。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以增量投入高效整合存量,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产业链,压缩过剩产能。
(五)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基础上,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再排出一批落后产能予以淘汰。鼓励各地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大过剩产能淘汰力度。
(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以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为重点,科学制订产业布局指导意见,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企业环保搬迁、退城进园和跨地区产能置换,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落实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八)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途径,鼓励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实施资源、技术、市场并购,建立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全球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指导与服务,引导企业抱团行动。积极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建设一批境外资源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鼓励零部件、外包、物流等企业进入国际供应链体系,提升主导产业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九)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协调、项目准入和评估论证等决策机制,提高重大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产能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严格执行项目环评、能评制度,从源头杜绝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项目落地。清理各地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环保标准。
三、落实相关政策
(一)完善行业管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浙江银监局等单位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依法做好涉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和项目的监管和调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对照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立足我省实际,及时修订、逐步提高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准入的环保、资源消耗、技术、安全、质量的门槛。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避免落后产能在省内转移。适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过剩产能的各项环保指标,严把新(改、扩)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行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对违规建成且未经备案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存在超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为其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和出具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三)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于清理整顿后不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项目,要主动稳妥收回存量贷款。把握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积极发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序向境外转移一批产能。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以及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五)完善和理顺价格政策。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取消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制订严于国家要求的能耗、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资源、能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收取的差别化电价、水价资金,充实各级政府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通过财政适当奖励,引导各地落实减量置换落后产能。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七)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将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需安置职工人数统计工作,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切实处理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作职责制订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的重点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参与单位根据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各项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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