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市:138家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基本完成
摘要:记者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获悉,湖北138家控排企业已经完成核查,核查数据为企业从2012年到2014年一共三年的碳排放数据,核查工作基本结束。
湖北碳市首次履约大考进入一个月倒计时。
湖北试点运行一年有余,碳市交易量以及流动性等均在全国表现良好。而首次履约的表现将是湖北试点运行整体情况的一面镜子。其核查以及履约经验对于全国碳市,尤其非试点省份,颇具参考价值。
记者从湖北5家控排企业获悉,目前当地多数企业暂处于交易的观望阶段,部分企业对核查结果有想法,希望能在最终数据核准前,通过反馈意见和协商建议,在最终数据上争取博弈空间,特别是配额缺口较大的企业;部分有盈余的企业在关注碳价的变化。一位核查员在亲历此次核查后建议,非试点省份应该尽早督促企业建立数据收集体系。
建议非试点省份尽早督促企业建立数据收集体系
按照湖北省发改委部署,从3月16日开始,一个月的时间完成核查任务。5月底前完成履约工作,6月底注销免费发放的配额,开始新一轮交易周期。
记者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获悉,湖北138家控排企业已经完成核查,核查数据为企业从2012年到2014年一共三年的碳排放数据,核查工作基本结束。
截至4月29日,核查数据正在湖北省发改委最后的核准阶段。数据核准后,会在4月底5月初对企业公布。这意味着5月是湖北履约大考关键期。
核查数据,直接关系着企业2015年的履约以及来年的配额发放。从开市前湖北对纳入控排企业的初始盘查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对碳交易了解程度不高;据参与盘查的人士以及企业方的反馈,部分企业对此持排斥态度。
过去一年,通过湖北省发改委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企业的密集培训,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以及对碳交易的接受程度均有提高。
记者从5家企业获悉,现仍有部分企业对核查数据有疑问,期待在最终数据核准前,通过各种方式协商、博弈以影响最终上缴配额数据。
前述核查员总结称,对于非试点省份来说,当下最重要的是提前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数据收集体系,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很多民营企业都没有报表和历史数据记录,核查起来非常麻烦;而央企、国企数据报表相对规范。
湖北的经验在于“抓大放小”,湖北重工企业较多,纳入门槛较高。目前纳入企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国企和央企较多,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
而对于很多非试点省份,一定要提前做密集培训,监督建立基础数据体系,特别是在纳入企业门槛相对较低的情况下。
另外,湖北对企业碳排放的核查标准是严格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监测、报告和核证(MRV)实施规则》来落实的。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也很重要。
湖北部分控排企业在争取最后博弈机会
履约期临近,企业获悉核查数据后,湖北碳市交易并未立即活跃起来,多家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企业表示暂且观望。
从湖北碳市4月底交易情况来看,4月28日和29日,交易量均为2000余吨,远低于其日常平均交易量,整体不算活跃。截至4月28日,湖北138家企业中55家企业参与交易。
至于企业持观望态度的原因,部分企业对核查结果有想法,希望能在最终数据核准前,通过反馈意见和协商建议,在最终数据上有博弈空间,特别是配额缺口较大的企业;部分有盈余的企业对碳市价格变化也在关注中,并不急于售出。
有一些企业认为此次核查标准相对初始盘查更为严格。对此参与核查的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初始盘查时,是湖北碳市正在建立核查标准的阶段,许多企业数据体系不健全,而此次核查是严格按照统一的核查标准。
一家民营企业财务人士表示,他所在的企业缺口较大,企业不太可能花那么多钱履约,现在还在向各级部门反馈意见,希望能有调整。据了解,持此类态度的企业不只一家。
一位熟悉湖北碳市的专家告诉记者,履约率是地区碳市场建设重要的试金石,对于不愿意履约的企业,湖北官方是否会网开一面,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所观望的。湖北官方的态度,将直接影响来年的碳市运行,以及今年的履约情况。
一位碳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目前有许多湖北企业咨询履约情况,企业还拿不准是否交易,企业方面普遍认为碳市的政策主导性较强,相当数量企业观望,但部分企业已开始入市并等待交易良机。
企业反馈的另一疑虑是,湖北碳配额发放参考的是历史法,如果经济周期发生变化,出现普遍宽松或者过紧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2014年到2015年,整体经济形势不好,许多企业特别是钢铁、电力行业产能降低,部分企业今年有盈余配额,企业方面考虑到新的一年恢复产能,而配额发放按照历史法,参考前一年的排放数据,该如何处理配额偏紧的情况。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