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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排污费 征收标准翻一番

更新日期: 2015年07月17日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字体:
摘要:16日,四川省发改委透露,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现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通知,四川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具体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0元。


    16日,四川省发改委透露,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现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通知,四川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具体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至每污染当量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省发改委明确,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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