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
摘要:《通知》要求,企业应一次性购买5年期限以上排污权,排污权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于现有排污企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企业,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余款须在排污权有效期到期之前缴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扩大内蒙古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 现有排污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征收方式以及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环保部门的征收权限等。
按照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现有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新、改、扩建项目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4项污染物,收费标准为二氧化硫每年500元/吨、氮氧化物每年500元/吨、化学需氧量每年1000元/吨、氨氮每年3000元/吨。
《通知》要求,企业应一次性购买5年期限以上排污权,排污权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于现有排污企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企业,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余款须在排污权有效期到期之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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