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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更新日期: 2016年06月30日 作者: 赵培玲 潘热新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字体:
摘要: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明确了该项规定。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明确了该项规定。河南省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据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河南省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通知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同时,河南省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将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缴纳?根据安排,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要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上环保部门缴纳。其中,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级环保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级环保部门缴纳。市辖区环保部门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将按自然年进行缴纳。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新增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向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缴纳有偿使用费取得相应排污权,有关环保部门据此核发排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省明确,对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对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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