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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印发关于落实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6年10月09日 来源: 重庆市经信委 【字体:
摘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属于淘汰类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实行差别电价,即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对属于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渝经信发〔2016〕67号
 
关于落实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市水泥行业协会,各水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加价电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属于淘汰类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实行差别电价,即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对属于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加价标准
 
    (一)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二)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三、实施时间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从2016年起执行,实施周期为按年度核算,即2017年初核算2016年度水泥企业产品产量、耗电量及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对超出国家标准的征收2016年度加价电费。
 
    四、实施流程
 
    1.每年3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委会商市统计局确定全市纳入水泥阶梯电价检查企业名单,并发文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开展上年度水泥电耗核查工作;
 
    2.每年4月-5月,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会同各相关区县经济信息委对水泥企业开展上年度水泥电耗现场核查,并在5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3.每年6月初,市经济信息委对各水泥企业电耗核查结果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如企业对检查结果存在异议,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委反映,市经济信息委审核后将组织市水泥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或复查结果确定后,市经济信息委将上年度水泥企业相关核查结果函告市物价局,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4.每年8月底前,市物价局明确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发文要求相关电网企业对水泥电耗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征收上年度加价电费。
 
    5.各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市物价局文件要求,对水泥电耗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根据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和电价标准在发文后60日内收取上年度加价电费。
 
    五、注意事项
 
    各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水泥企业加价电费实行补收制,即每年核查完上年度水泥电耗后,对超标的企业补收上年度的加价电费,加价电费的范围为全年所有生产用电。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收取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上缴市财政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六、责任要求
 
    1.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阶梯电价政策的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好实施流程,使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2.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加强水泥电耗核查方面的能力建设,对核查人员组织学习和培训,掌握《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核查。
 
    3.市水泥协会等机构要加强对水泥企业的政策宣贯、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做好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切实为企业当好参谋服好务。
 
    4.各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水泥阶梯电价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确保加价电费征收到位,并及时上缴。
 
    5.各水泥企业要做好相关核查资料准备,配合做好电耗核查工作。同时加强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力争达到国家先进综合电耗水平。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物价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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