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启动水泥等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摘要: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包括,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行业通知》)要求,本市启动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适用范围内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适用以上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3.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4.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
我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和监管。各区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2月25日前,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许可事项,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申报
各区环保局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行业通知》中的申请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指导企业正确填报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对行业技术规范未作规定、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有明确要求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填报。
各区环保局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三)规范审查核发
各区环保局要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新增污染源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须纳入排污许可证。
(四)落实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局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唯一依据。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调整和废止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污染排放数据核算方法。
(五)强化环境监管
各区环保局要针对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下半年对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各区环保局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环保局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暂行规定》、《行业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对企业按期申报,管理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加大督办力度。自2017年下半年起,火电、造纸行业及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环保督察范围。各区环保局应于2017年2月15号前,将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公开公告、管理部门和联系人等工作准备情况报送我局。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区环保局要尽快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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