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泥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的通知发布。该通知针对水泥等行业提出以下任务和要求:
1.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对水泥等行业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11月1日起,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并纳入各区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2.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3.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4.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5.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建立台账清单,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各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2017年是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的收官之年,上半年,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抢前抓早、加码提速,以超常规的措施和力度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分重点减排工程提前、超额完成。但是,进入秋冬季节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易发生不利气象条件,空气重污染易发、多发,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信心,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以赴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攻坚行动,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是落实责任、全力以赴。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管发展必管环保、管行业必管环保、管生产必管环保”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聚焦重型柴油车监管、“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清理整治、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扬尘污染管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妥善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等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严格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政府是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街乡镇并组织实施,切实推动治污压力进一步向基层传导。市大气办将组织每月对各区、街乡镇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三是加强统筹、细化落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指导作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力争9月15日前制定印发市级配套的8项分方案,并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强化对重点任务落实的督促协调。各区政府尽快组织街乡镇,摸排建立、动态完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等5项清单和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等2项清单,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前、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各市级牵头部门;以上各项清单经各市级牵头部门汇总审核后,分别于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上报环境保护部。
2017年10月起,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单位每月2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至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汇总全市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017年9月6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
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确保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京政办发〔2017〕1号)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北京市及各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以上。
基本思路: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秋冬季大气污染来源,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工程减排与督察管理减排相结合,常态监管执法与短期空气重污染应急相结合,本地治污与区域协同减排相结合,以重型车管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城市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组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措施,深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察问责,有效降低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切实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推进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10月底前,在16个区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2个以上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7年10月底前,区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全部实时联网传输至市级环境监测部门。由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指导各区开展例行维护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工作,并做好抽检工作,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各区要至少布设2个以上降尘量监测点位,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2017年9月底前,各区完成现有上账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
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开发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各区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投入运行,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经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分类处置、动态更新、验收会审等要求。
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协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企业名单、地址等基础信息,组织各区供电公司对“散乱污”企业每月用电情况实施精准监测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及各区政府通报监测数据。同时,组织市电力公司以属地供电所为单元实施用电负荷数据统计。各区通过用电量组织执法、核查验证整治效果,为精准治污、清理整治、实现“清零”打下基础。
按照“动态清零”的原则,各区在完成上账“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的同时,依托热点网格,聚焦高值区域,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发现一家、上账一家,实行台账管理和动态更新。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环境保护部将纳入环保督察范围。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各区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组织开展“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动。各区要充分发动街道、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力量,紧紧围绕“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开展群防群治,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市区联合、环保公安联动,按照“定期有行动、典型须曝光”的要求,严厉查处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
(三)加快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共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700个村、30万户,完成1400个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79万平方米籽种农业设施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城六区和南部平原地区实现无煤化。各区要以村为单位,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攻坚,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要加快电力设施、燃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相关区政府、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重大项目办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采暖季前,各区对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严格进行管理,取消散煤销售点,不得燃用散煤。各区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以镇、村为单位,设置24小时巡查岗,防止已完成改造的地区散煤复烧。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暂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庄,确保燃用清洁优质煤。加大优质煤生产供应力度,实施优质煤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管控,严厉打击劣质煤生产、销售、运输等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相关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农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7年,各区共压减煤炭消费量260万吨,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
主责单位:相关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9.全面排查燃煤设施。2017年9月15日前,各区组织街乡镇对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农业大棚和畜禽舍用煤设施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再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农业用煤设施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各区,环境保护部将纳入问责范围。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0.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共完成1500台、400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全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建成区全部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取缔关闭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区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主责单位:相关区政府、市燃气集团、北京市电力公司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
11.淘汰取缔燃煤茶炉大灶。2017年9月底前,各区根据燃煤设施排查情况,完成辖区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取缔任务;淘汰取缔的茶炉大灶应采取拆除等方式,不具备复产条件。
严防茶炉大灶及经营性小煤炉反弹,各区组织街乡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随时发现,随时取缔。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2.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共完成2500台、1000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暂未纳入改造范围的燃煤锅炉,各区政府应建立清单并按要求于2017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开,确保达到本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按照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应停产改造。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3.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家具、机械制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组织辖区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14.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区督促纳入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的企业按要求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11月1日起,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并纳入各区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5.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各区组织对列入《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涉及有机溶剂型油墨生产、有机溶剂型粘合剂生产、使用有机溶剂型胶粘剂的家具制造工艺、化学原料药制造等应于年底前淘汰退出的行业企业进行排查,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停止生产,年底前淘汰退出。
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基本完成VOCs治理工作。1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各区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2017年10月底前,燕山石化公司要完成工艺加热炉低氮燃烧器改造、炼油厂二催化装置烟气脱硝治理、化工六厂二高压装置料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重点工程。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燕山石化公司
协办单位: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16.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并建立清单,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以上或一个月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7.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8.进一步提高高排放货运车监管能力。市交通委牵头研究制定过境大货车综合管理政策和整体工作方案,对进京的高速、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等所有入口建立台账,将需要建设检查站的点位纳入台账管理并分年度逐步建设。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依职责落实工作方案提出的有关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过境大货车的综合管控。
市环保局会同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尽快研究制定重型柴油车车载法、OBD法和氮氧化物快速测试法标准,为重型车排放监管提供更完善的标准体系。
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加快遥感监测系统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并严格筛查绿色通道外埠超标排放货运车辆。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研究罚款与罚分并重方案。
各区要严格按照编制批复,统筹公安交管、环保、交通等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人员。
牵头部门: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从2017年9月起,公安交管、环保、交通、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统筹超限、超载、超排放等工作,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要确保有条件的进京口24小时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实施联合处罚,对短期内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进京证,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要以区内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客运场站等重型柴油车聚集地为重点监管区域,加强货车入户检查。
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市区联合、环保公安联动,严厉查处环保排放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按要求实施行政问责。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2017年10月底前,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环保部门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对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各区政府要认真摸排登记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并督促施工单位签订使用和租赁排放达标机械的承诺书。
交通、住建、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相关行业部门,按有关要求加大对各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监管;并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快首都机场充电桩建设,鼓励机场内使用飞机牵引车、行李牵引车、行李传送带、平台车等纯电动机械。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北京市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市工商局组织各区工商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实施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依法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标准车用尿素的企业。
市环保局牵头强化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监管,2017年12月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施工安全监管。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
主责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国资委、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禁止秸秆、枯草树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区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落实到街乡镇、村的网格化监管机制。从2017年9月起,城管执法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实行严格问责,对未监管到位造成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区政府、街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情况的,依法严肃处理。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园林绿化局
23.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制定扬尘污染综合管控方案,并研究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管理等措施。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工地现场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各类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焖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园林绿化工地施工前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各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分别牵头,研究对房建、水务、道路工程等处于土石方作业阶段、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工地、重点工程工地,以及凡是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工地,建立驻场监察制度并实施驻场监察。
2017年9月底前,按照全市统一搭建在线监测监控平台要求,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实现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安装并连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扬尘污染执法检查考核通报机制,每月通报各区检查处罚排名情况。
各区要加强扬尘污染执法检查,采取依法处罚、暂停投标资格、通报、曝光等措施,严肃处理扬尘污染严重的施工单位;每月对排名末10位的施工工地进行曝光,对累计曝光2次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负责人进行约谈。
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开展渣土车联合执法检查。渣土运输车要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城管执法、公安交管、运管、环保等执法部门一经查处依法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实施责任追溯、查处和问责机制。各区组织针对交通强度较大的道路加强渣土遗撒检查,加大冲洗频次。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建立台账清单,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各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
24.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
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委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国资委、市环保局
25.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市公安局牵头修订《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禁放范围;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停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各远郊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定本辖区禁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
(九)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建材、化工等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市经济信息化委
牵头,研究制定本市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指导各区细化项目清单,并严格督促落实。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采暖季,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根据辖区污染源特点,制定采暖季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含错峰运输)方案,并依据企业生产周期和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隅集团
协办单位:市国资委、市环保局等
27.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交通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各区开展电力、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用车情况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燕山石化公司等重点用车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细化方案清单,并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燕山石化公司
协办单位: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8.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案,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应急办
主责单位: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9.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减排比例要求。2017年9月15日前,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区,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减排比例要符合要求、经过核算评估,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等行业部门将审核后的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后于2017年9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
主责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0.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完善市、区、街乡镇三级应急体系,各区组织各街乡镇按照环境保护部减排比例要求,制定完善街乡镇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完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停工、停驶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应急措施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
一旦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全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并加强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应急办
主责单位: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协办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清洁取暖用电、用气价格政策落实本市相关政策;
市交通委负责公交、旅游客运、郊区客运、省际客运、货运、出租、租赁车辆,及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等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监管,指导各区对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等问题进行检查,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配合做好重点工业企业错峰运输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含错峰运输)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高压自管户”清洁能源改造、错峰生产、错峰运输等工作,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及施工机械综合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做好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工作,以及环卫车、渣土车、城市管理应急抢修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强化渣土车综合整治、道路清扫保洁、能源运行监测预警等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驾驶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研究制定罚款与罚分并重方案;加大对违反限行车辆的执法处罚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
市工商局负责根据市环保局的执法检测结果,对销售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全市车用汽柴油、车用尿素质量以及煤炭销售网点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指导各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对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后的设备进行抽检;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工作,对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园林绿化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工作,对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管;
各区政府要深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摸排各类台账清单,制定各项方案,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到街乡镇、各村,推进监管重心下移,把好最前沿关口。一把手负总责,区领导实施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进行协调调度,督促任务落实。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市属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二)细化8项分方案与7项清单
1.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与本方案配套的8项分方案,力争2017年9月15日前印发实施,包括: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含错峰运输)方案;组织各区指导督促燕山石化公司等重点用车企业研究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并落实。
市交通委牵头研究制定过境大货车综合管理政策和整体工作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制定扬尘污染综合管控方案,各类工地要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对重点工地实施驻场监察。
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研究制定秋冬季攻坚监管执法方案。
2.各区组织街乡镇进行排查,建立7项清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包括:
2017年9月15日前,各区政府摸排建立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项目清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等市级部门。
2017年10月15日前,各区政府摸排建立本辖区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清单、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报送市环保局。
以上各项清单经各市级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大气办),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十三)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牵头,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实施区级大气资金转移支付政策,并根据各区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等分配资金,根据各区实际工作情况给予资金倾斜。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积极参与清洁取暖工作。
(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网信办、市维稳办等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
(十五)加强环保监管执法与督查检查 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秋冬季攻坚监管执法方案,结合热点网格,针对高值区域,加大双随机检查和抽查力度,加密执法频次,精准执法、全时执法。每月推出典型案例,采取媒体通报会、跟踪采访、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在市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持续曝光、形成震慑。 成立市环保督察办、督察中心,组织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在完成丰台、大兴、房山第一轮督察的基础上,以“散乱污”企业、重型柴油车、扬尘污染管控等为重点,各区全覆盖,并按要求监督督察意见整改落实到位。各区要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环境保护部督查、市级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
(十六)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市环保局进一步完善全市小型趋势网建设,并推进监测结果的应用,对各区、街乡镇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以区为单位的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空气质量相对差、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各街乡镇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空气质量同比恶化明显、排名靠后、重点任务未完成的,视情况公开约谈;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区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环评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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