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核发水泥排污许可证注意别掉进这几个“坑”里
截至2017年10月31日,“2+26”城市的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已经基本完成了核发任务,共计发出了392张许可证,全国其他城市的发证工作还在加快推进。
与此同时,环保部已经组织了专家团队,在发证的过程中就对重点城市的发证情况进行了抽查,也协助一些地方对初期拟发的许可证进行了审核。整体来说进展顺利,无论是进度还是质量都能符合预期。不过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不仅仅是水泥行业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容易忽略或者混淆的地方。在这里我们请水泥许可证的专家集中解答一下,希望引起后续申请企业和发证机关的重视:
记者:首先,有一个广泛存在困惑的问题。很多水泥企业带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者危险废物的,因为种种原因,协同处置的部分是独立的法人,按要求就应该申请独立的排污许可证。但是从排放的角度来说,跟水泥厂是没法分开来算的,有的地方就干脆申请了同一个许可证,这样可以吗?(其实钢铁、石化等生产单元特别多的企业也常见这类情况。)如果要分开来的话,分别又该如何许可?
专家:不同法人要分开发证,这是法律主体责任的问题。如果某企业某个生产单元注册为独立的法人,那就单独发证,首先从生产工艺流程上区分清楚独立法人的责任边界。比如说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者危废的,从入窑的配料环节开始,就是水泥厂的责任了。并不是说前端无论来什么东西水泥窑都可以接受,水泥企业在这个环节上是必须要进行把关的。既是保障生产,也是保障排放的达标。无论两家企业之间是怎样的合约关系,既然水泥企业接受了协同处置,那就表示它具备处理能力,要对最后经由水泥窑生产单元的排污环节排放出去的污染物负责。
记者:那也就是说,协同处置的企业就不用给许可排放量,最后水泥窑的烟囱排出去的污染物跟它没关系,所有污染因子的许可排放限值都算在水泥企业头上?
专家:是的,建议企业就这样申请——协同处置的企业需要申报的就是基本信息、原辅材料、生产设施设备、无组织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等等,不申请许可排放量。有的企业有贮存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就有排放口项需要填,没有的就打斜杠。发许可证的时候,对没有排放口的协同处置企业也要提出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主要排放口的污染物许可浓度和许可量都算在水泥企业头上,包括因为协同处置而增加的特征因子。技术规范在设计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的时候,对协同处置企业的窑尾气量有10%的放宽,经测算,这样能够确保企业在正常生产达标排放的状况下,许可排放量能够“包得住”。
记者:那比如说,同样的垃圾或者危废,在协同处置企业那边已经作为原辅材料报过一次了,在水泥企业这边还需要再报一次吗?是按照原料还是染料来填报呢?
专家:都需要填,不然环保部门从水泥企业的申请表单上就看不出来它烧了一些什么东西。同时建议水泥企业可以备注一下,有多少吨什么东西是从XX协同处置企业来的。有的热值高的,比如废油,可以填作燃料;热值低的,比如污泥,可以填原料;还有一些含有硅、钙等等的固废可以做配料用的,也可以填成配料。
记者:除了不同法人之间的“纠葛”,还有哪些常见问题需要提醒一下大家的?
专家:比较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第一,许可排放量计算有误。有的企业实际生产的时候扩大了产能,但是许可排放量只能基于环评批复的合法产能来计算。
第二,有企业在核算许可排放量时,直接按照设计年运行时间核算,忘了计算并申报错峰生产月的许可排放量。
第三,排放口污染因子漏填报或填报有误。有组织排口选的应该是“颗粒物”而不是“烟尘”或者“粉尘”。有的企业仅申报了窑头、窑尾废气排放口及其污染因子,对磨机、破碎机、包装机、各转载点以及储库产污环节及对应的污染因子未申报。还有需要提醒的是协同处置的企业需要注意技术规范上的不同要求,根据固废、危废的不同类型增加控制因子。
第四,无组织管控要求表填报不规范。注意不要漏填公用单元、矿山开采等生产单元的无组织管理要求。
第五,平面布置图要明确污水走向,注意分辨率和字体不要太小,图片要能看清厂区生产装置、厂房等分布情况。
第六,有的企业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的,未对主要生产单元进行编号识别,导致环保部门无法知晓生产线的数量及产能规模。
等等。
综上所述,这些问题都属于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来操作造成的疏漏。建议后续申报的企业及发证机关注意这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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