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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 工信部网站 【字体:
摘要:工信部、发改委、质检总局近日发文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将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在钢铁、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

    工信部、发改委、质检总局近日发文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将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在钢铁、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7〕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和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按照《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节〔2015〕407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以下统称三部委)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在钢铁、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

    二、入围条件

    申请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先进值。

    (二)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

    (三)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四)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综合考虑申报企业2015、2016年度的能效指标。

    三、组织实施

    三部委依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

    (一)企业申请和审核

    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相关行业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可推荐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并将申请报告提交三部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入围条件对企业提交和三部委转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三部委。

    (二)复审

    三部委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复审,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出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申请报告内容。经核实满足入围条件的企业为入围企业,其中,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3-5家企业为能效“领跑者”企业。

    (三)公示和发布

    三部委在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对入围企业和能效“领跑者”的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三部委公告入围企业和能效“领跑者”的名录及其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四、申报时间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按照遴选要求审查后,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推荐意见公函邮寄或机要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质检总局(计量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联系人:
    莫虹频    电话:010-68205369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
    韩斌杰    电话:010-68505574
    质检总局(计量司)联系人:
    徐  炜    电话:010-8226169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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