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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泥等行业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更新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来源: 湖北省环保厅 【字体:
摘要:日前,湖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水泥等行业提出要求,要求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日前,湖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水泥等行业提出要求,要求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地区为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城市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按照超低排放要求执行。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行业现有企业,武汉市、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黄石市、襄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武汉市自2020年1月1日起,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3、国家对以上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4、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2019年1月1日前,武汉市现有企业已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仍继续执行。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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