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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城区污染企业明年年底前将全部搬迁

更新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来源: 河北发布 【字体:
摘要:近日,石家庄市出台《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2019年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主城区的污染工业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全部完成搬迁或转型。凡未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近日,石家庄市出台《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2019年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主城区的污染工业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全部完成搬迁或转型。凡未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主要任务
 
    2019年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主城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含高新区西区)](下同)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全部完成搬迁或转型。凡未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优惠政策
 
    按60%对企业补偿
 
    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按照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如遇极特殊情况,基金总额超过总价款40%,超过部分从企业补偿中扣除)。
 
    补偿3年内有效
 
    企业应在按计划完成搬迁之前上报搬迁升级改造方案,申请搬迁政策,在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搬迁升级改造方案后,及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延期一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10%;延期两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20%;延期三年以上交付土地的或在按计划完成搬迁后三年内仍未申请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搬迁补偿政策。
 
    税收有优惠
 
    落实企业搬迁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开发区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
 
    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年度土地指标向搬迁改造项目倾斜。
 
    搬迁到四组团县(区)和高新区(不含西区)的企业,优先安排进入永久性产业用地园区。四组团县(区)和高新区提前做好园区内永久性产业用地的划定,方便接收主城区污染企业的搬迁。
 
    注:四组团县(区)包括藁城、栾城、鹿泉、正定
 
    盘活土地资源
 
    鼓励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关停原有企业。企业退出的国有出让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分割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发展三产。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经调查评估属于污染地块的应当开展治理修复。
 
保障措施
 
    职工安置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搬迁、转型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政策。经市企业搬迁办公室批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使用搬迁资金用于职工安置。
 
    资金拨付方式
 
    搬迁企业按照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土地出让后,结合企业土地腾退交付情况、搬迁项目投资额度情况、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拨付企业补偿资金。
 
    注销抵押方式
 
    1、企业能够以其他不动产置换原银行抵押贷款的,应积极进行置换,注销原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2、企业不能以其他不动产置换原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或将抵押贷款转为信用担保贷款,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
 
    3、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已抵押的不动产可先行出让,用出让价款优先偿还债务。企业取得新址不动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监督机制
 
    建立协调机制
 
    构建市级组织推动,县(市、区)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企业搬迁工作机制。市搬迁领导小组对企业搬迁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相关县(市、区)对列入搬迁计划的搬迁改造企业要逐一分析,“一企一策”,落实责任,稳妥推进。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促进搬迁。搬迁企业要落实搬迁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利用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按时、合法、平稳搬迁。
 
    加强督导监管
 
    市企业搬迁办公室会同效能监察部门,对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督办问效;市审计局、财政局要督促企业对搬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加强对搬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方案报批及搬迁补偿程序
 
    (一)方案报批程序
 
    1、拟搬迁企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搬迁改造方案。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他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集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属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所在区政府审查同意。
 
    4、拟搬迁企业向所在区政府提出搬迁改造方案评审申请,所在区初审后报市企业搬迁办公室组织评审。
 
    5、市企业搬迁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评审,通过评审后提请市搬迁领导小组审定。
 
    6、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审定后,市企业搬迁办公室按企业搬迁进度编制年度搬迁计划,并督导所在区政府按期组织实施。
 
    (二)搬迁补偿程序
 
    1、市企业搬迁办公室组织财政、国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政策意见,报市搬迁领导小组审定。
 
    2、土地出让后,由财政、土地储备中心计算企业补偿资金数额,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剩余资金由市企业搬迁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提出拨付意见报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土地储备中心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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