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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将延长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时间

更新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来源: 唐山市人民政府 【字体:
摘要: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显示,将4月20日启动的全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解除时间,由4月25日24时推迟至4月30日24时。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显示,将4月20日启动的全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解除时间,由4月25日24时推迟至4月30日24时。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延长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最新会商,4月26日-4月30日期间,我市受持续偏南风影响,湿度较大,风力较小,扩散条件整体不利。按照省大气办《关于推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解除时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72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将4月20日启动的全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解除时间,由4月25日24时推迟至4月30日24时。
 
    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4月26日禁行尾号4和9,4月27日、28日不限行,4月29日禁行尾号5和0,4月30日禁行尾号1和6。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按照4月19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企业,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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