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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市场监管局对10家混凝土企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予以处罚

更新日期: 2019年09月03日 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字体:
摘要: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十家企业名称:
 
    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与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具体详见如下处罚决定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89192U
 
    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生产、复配;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销售;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阳坬村
 
    法定代表人:高荣昌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7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称,延安市区10家商砼(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原省工商局随即联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对举报开展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立案,同年9月总局批复立案。2019年机构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机关于7月11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经研究,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延安市宝塔区其他9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延安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万铸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延安市宝塔区经营混凝土,因此10家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经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以上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龙飞盛世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如C15标号从365元/立方米上调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下发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当事人根据此次联合声明上调了混凝土价格45元/立方米不等。截至执法机关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证照、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涉案企业盖章的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的声明、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延安市宝塔区其他混凝土企业协商达成固定或变更混凝土价格的垄断协议。
 
    第三组证据:涉案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调整价格的附加协议、混凝土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建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的形式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给我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39374063元)1%的罚款,计393740.63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柒佰肆拾元陆角叁分)。
 
    五、相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王马川 联系电话:029-8613858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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