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水泥窑喷火造伤亡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6日

  王某系水泥厂的一名工人,负责向水泥窑运送石头。9月的一天,王某在运石靠近水泥窑时,水泥窑突然喷火,将王某及另两名工人烧伤,三人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王某烧伤面积达95%以上,抢救3天后死亡,另两人烧伤面积均在20%以上,现已治疗痊愈出院。水泥厂承担了王某等三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王某家人索要的巨额死亡赔偿金水泥厂无力支付。于是,王某家人纠集了20多人大闹水泥厂,并准备对水泥厂进行打砸,形势十分严峻。

      善南司法所接案后,所长许延军立即带领干警赶往现场,制止了死者家属的过激行为,并承诺由司法所负责解决。随后,干警们对案情展开了全面调查,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并调查走访有关人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许延军对水泥厂负责人指出,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通过干警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水泥厂的主要负责人愿意对王某的死亡给予补偿。但由于近几年水泥厂经营不善,已负债累累,濒于破产的边缘。最终在司法所的主持下,水泥厂与王某家人达成了14万元的赔偿协议,另两人也分别得到了4万元的补偿。
 
来源:滕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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