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用综合标准推动水泥等落后产能退出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获悉,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河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发〔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水泥等行业提出了严格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凡是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和淘汰类产能均为落后产能,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还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下,每两年按照统一发布标准对全省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在检查基础上,经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字确认后,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
 
    通知还指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发〔201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件精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河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7日
 
 
 
河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
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格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改革推动、市场倒逼、法治保障,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为打好产业转型发展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凡是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和淘汰类产能均为落后产能,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建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召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国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能源局、煤炭管理办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负责组织落实具体工作,形成各部门认真履责、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标准(2017年6月30日前)
 
    各职能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分别在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基础上,制定我省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落后产能的标准,由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形成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标准体系并统一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
 
    (二)全面核查(2017年7月30日前)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下,每两年按照统一发布标准对全省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在检查基础上,经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字确认后,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
 
    (三)制定计划(2017年8月10日前)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查和监督情况,按照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整改或退出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
 
    (四)强制实施(2017年12月30日前)
 
    能耗方面。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由县或市人民政府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备;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环保方面。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由县及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环保厅责令停业、关闭。(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省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吊销其相关证照。(省安监局)
 
    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有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包括中频炉化钢、用AOD炉生产不锈钢),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地条钢”用的工频炉、中频炉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装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办、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产能退出方面。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永久性不可再恢复生产。(各相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凡责令依法依规停业关闭和退出的企业,各县人民政府要同时报备省有关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有关部门依据责任分工实行检查督办,确保关闭退出到位。
 
    (五)健全制度(2017年12月30日前)
 
    建立报告制度。落实厅际联席会议月调度和退出落后产能常态化报告制度,各部门每月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的进展情况,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2018年以后,各部门每年3月底前提出本部门核查的退出落后产能企业名单,12月底前报送全年的完成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
 
    建立举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发动群众举报落后产能企业。对群众举报的落后产能企业,要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相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奖补资金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煤炭办)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五)做好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省环境保护厅)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省安监局)
 
    (八)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建立厅际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有序、信息共享、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间节点落实到位。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转产转型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价格等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依法退出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督导考核机制。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和打好产业转型发展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厅际联席协调调度统一安排,对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推动工作进展的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各地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河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评价考核体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