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几点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2015年9月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据悉,部分协会商会在遵照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望相关部门组织调研、座谈,继续完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妥善解决深化改革过程中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出现的问题。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行业大集团企业,尤其是规模民营企业领导人任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依据《管理办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的规定,在协会任满两届10年之后,虽然他们大多仍继续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调整至省市地方协会担任负责人,但均无法参加下届负责人选举。这种局面将限制这些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领导人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削弱行业企业对协会的支持,不利于全国性协会商会的组织建设,不利于协会开展工作。现根据调研分析,特提出以下建议,望民政部主管部门关注,并对《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一、建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政府退休官员担任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已连任2届的负责人,换届时仍在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可参加下届负责人选举”。
 
    二、建议在《管理办法》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基础上,允许协会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章程》中创新增设:执行副会长、联席副会长、专家副会长等,并明确产生的程序。执行副会长、联席副会长、专家副会长与协会商会负责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占负责人的职数。执行副会长、联席副会长、专家副会长人选是担任过一届及以上的协会商会负责人。
 
    执行副会长、联席副会长、专家副会长的基本条件:
 
    1.执行副会长:大企业集团的主要领导,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的、执行力较强协会负责人。执行副会长负责行业发展重大决策和顶层设计。其所在单位为执行副会长单位。
 
    2.联席副会长:既担任大企业集团的省区级主要领导,又同时担任所在省级协会负责人具有双重职务的领导人。联席副会长承担区域市场协调和行业引领的双重责任。
 
    3.专家副会长:对本行业科技创新具有引领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公司)的领导人。专家副会长负责行业科技创新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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