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6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要加快启动一批新项目,提前启动一批符合“十四五”规划方向的建设项目。要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做好施工准备,应开尽开、能开快开,力争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交通运输部今日(9号)在官网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精准、稳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切实减少一般事故,严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通知共发布十四条措施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复工复产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强化复工开工质量安全意识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清醒认识做好复工开工项目质量安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研究部署,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统筹做好复工开工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工作。
(二)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当前正值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和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质量安全工作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形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精准、稳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切实减少一般事故,严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复工开工质量安全保障
(三)做好政策措施保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排查摸清辖区内复工开工项目情况,综合研究疫情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分析风险因素、预判风险程度、制定防控措施。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工期保障、费用补偿等与质量安全相关举措,按照疫情风险等级,分区精准施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优化复工开工质量安全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四)做好施工组织保障。督促工程项目单位统筹考虑复工开工材料、人员、设备、防疫等因素,精准把握工程质量安全特点、工程施工阶段风险隐患特征,及时调整施工组织,在严格防控疫情、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复工开工。
(五)做好从业人员保障。督促指导从业单位全面掌握人员动态,关键技术人员疫情防控要精准到人,在严格防控疫情前提下,及时组织人员有序返岗。因疫情防控,管理技术人员不能及时到岗的,要制定临时顶岗方案,做好审核,暂时调整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即将到期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复核工作可适当简化,确保人员在岗履职。
(六)做好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复工开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相关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确保复工开工准备工作充分、防范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彻底。
三、有效加强复工开工质量安全监管
(七)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施工质量管控程序,切实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工序质量验收关、工程质量评定关,确保质量标准不降低。发挥试验检测的保障作用,做到严格遵守规程、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完整齐全。严肃查处不按设计、不按方案施工以及偷工减料、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管理,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严格审核和审查程序,有效指导工程施工。加强安全生产经费管理,严格提取比例、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督促从业单位根据安全和技术特点,配备施工经验、专业能力等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相匹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增强复工开工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持续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常态化。
(九)严格“红线问题”查处。按照“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方案、建立台账、强化整改、动态清零。要加强对高墩索塔、不良地质隧道、路堑高边坡、深基坑、临边临水作业、沉箱浮运、船闸闸室、工程围堰等关键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关键部位临时结构的设计验算、设置部位、安装形式、维护更换、作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
(十)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加强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管理,严格方案审批,狠抓方案实施。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开挖、初支、二衬施工步距,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充分利用监测成果指导施工,有效防控安全风险,严防坍塌、瓦斯爆炸(突出)、火药爆炸、突泥涌水等事故。
(十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使用质量合格的架桥机、龙门吊等特种设备,建立设备、操作人员等安全技术档案;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安装、拆卸,严格按规定进行设备验收、报检。督促施工单位、生产厂家、监理单位严格做好挂篮、爬模等非标专用设备的联合验收工作。严禁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联合验收的非标专用设备,或者检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进场。
(十二)加强现场施工安全防护。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搭设安全作业平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作业。严查违规和冒险作业行为,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四、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工作
(十三)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和检查、报告制度,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严防疫情发生。
(十四)落实预警预案等应急工作措施。要加强对疫情、水文、气象、地质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从业单位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6日
此外,为指导加速企业复工复产,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取消不合理审批,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共提出了五个方面的10项政策措施。
要求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原文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