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对高耗能高污染小水泥企业停止供电

来源: 来源: 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8日

    为贯彻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以及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安徽省经委于2008年1月26日下发通知,要求从2008年2月1日起对高耗能、高污染的小钢铁、小水泥企业停止供电。

    钢铁行业:对执行差别电价的第一、二批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按国家产业政策应在2007年底前淘汰而未实施淘汰的钢铁生产企业,从2008年2月1日起全部停止供电。水泥行业:对2007年底前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的企业,从2008年2月1日起全部停止供电;对2008年6月底前应淘汰的企业,列入错峰限电第一序列进行调度。

    供电部门严格按照省经委通知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按时做好停止供电和限电工作。据省电力公司调度统计,2月1日全省已对272户落后的小钢铁、小水泥企业停止供电,合计关停变压器容量76.3万千伏安,负荷64.2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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