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对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水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生产的“奥成(图形)”普通硅酸盐水泥(P·0 42.550kg/袋)、“京六”矿渣硅酸盐水泥(P·S·A32.5 50kg/袋、“京六”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做出处罚。
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涉案水泥已全部售出使用,无法追回,无法没收,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款94195元,没收违法所得4619.8元,合计98814.8元。
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收到《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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