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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淘汰水泥机立窑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更新日期: 2006年01月19日 【字体:

      浙江省经贸委于2005年12月8日以浙经贸建冶煤〔2005〕981号文,下发了“关于淘汰水泥机立窑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到2007年底,将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为进一步加强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力度,尽快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该省政府从多个渠道筹集资金,专门用于补助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为提高水泥行业拆窑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操作方法,特制定了淘汰水泥机立窑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一、补助资金使用对象

      省级财政筹措的水泥行业拆窑补助资金用于该省(宁波市除外)2005~2007年水泥企业拆除机立窑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原则

      鼓励企业尽早拆窑,根据拆除机立窑的窑型大小、淘汰性质、拆除时间先后、实际拆除难易程度来确定每座窑的补助金额。

      三、资金补助标准

      水泥企业拆除水泥机立窑,原则上窑径∮2.8米及以上,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3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1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窑补助9万元;窑径∮2.8米以下,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1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9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窑补助7万元。

  凡企业新建或扩建水泥项目时已经承诺淘汰的机立窑,原则上窑径∮2.8米及以上,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0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8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窑补助6万元;窑径∮2.8米以下,2005年拆除每座窑补助8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6万元,2007年每座窑拆除补助4万元。

      四、资金安排程序

      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已拆除机立窑的企业提出申请,并附验收报告,经企业所在地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由各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对企业拆除机立窑情况审核确认后,将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拆窑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将专项补助资金转拨到相关企业。

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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