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调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跨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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