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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10月底前,水泥熟料生产企业NOx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

更新日期: 2018年07月20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针对水泥行业提出,10月底前,水泥熟料生产企业30%的生产线实施脱硫脱硝整治,确保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低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在完成治理任务之前,水泥企业在1-5月平均产量的基础上限产50%,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整治。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加大水泥等行业企业的污染综合治理力度,要求对照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51%、45%、49%和30%的目标,结合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强制污染减排方案的通知》( 苏大气办[2018]6号)和《市大气办关于公布2018年度重点管控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常大气办[2018] 2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限产、停产企业名单,从7月起继续实施大气强化管控,对列入名单的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限产比例不低于50%,省大气办要求的停产整治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同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一步调整限产比例、停产整治企业名单。对钢铁、水泥、铸造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方案另行制定。限停产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各辖市区、环保部门适时调整,报市大气办公布。
 
    通知针对水泥行业提出,10月底前,水泥熟料生产企业30%的生产线实施脱硫脱硝整治,确保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低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在完成治理任务之前,水泥企业在1-5月平均产量的基础上限产50%,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整治;对列入今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其它企业,9月底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按照省大气办《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颗料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方案>的函》的要求,对水泥行业开展颗料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在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除堆场封闭、物料输送等工程量大的项目应在12月底前完成,其他整治工作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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