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1月1日起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视实际情况可延续到4月30日
摘要:省内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利用电石渣生产熟料的企业)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面实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应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
吉林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2018-2019年采暖期实行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省内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利用电石渣生产熟料的企业)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面实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应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属地市(州)工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不错峰生产企业落实承担任务情况监督核查,并进行备案。2019年4月1日后,省水泥协会组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开展错峰生产,延续到4月30日。文件内容如下:
吉工信办联[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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