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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水泥公司水泥产品不合格被罚

更新日期: 2022年02月17日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字体:
摘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2021年10月15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2月15日,广西河池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022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表 (河市监处罚〔2022〕1号),涉及广西虎鹰水泥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莫谏玲(通讯地址:融水县融水镇西廓村西廓屯14号之二)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广西虎鹰水泥有限公司、商标为广虎牌、产品名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规格型号为P˙C 42.5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该研究院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D21-T00103),检验结论:依据桂市监函〔2021〕831号文中《2021年水泥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氯离子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2021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宜州市华军建筑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广西虎鹰水泥有限公司、商标为尖鹰牌、产品名称为砌筑水泥、规格型号为M32.5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该研究院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D21-T00084),检验结论:依据桂市监函〔2021〕831号文中《2021年水泥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氯离子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3183-2017《砌筑水泥》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河池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于2021年7月27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对上述两批次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了申诉意见,并提出复检要求。因莫谏玲及宜州市华军建筑材料经营部均将备样丢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7日做出撤销复检决定。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河池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对于上述两产品申请复检后的《关于撤销复检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2021年10月15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商标为广虎牌、规格型号为P˙C 42.5、出厂编号:4G21030的复合硅酸盐水泥2000吨,除耗损18吨外,其余1982吨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该批次复合硅酸盐水泥售价是每吨259.69元,成本是每吨193.57元,税后利润是每吨32.36元;货值金额是514705.58元,销售获得利润是64137.52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商标为尖鹰牌、规格型号为M32.5、出厂编号:3B21022的砌筑水泥1000吨,除了耗损6.7吨外,其余993.3吨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该批次砌筑水泥售价是每吨261.42元,成本是每吨166.02元,税后利润是每吨61.41元;货值金额是259668.49元,销售获得利润是60998.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五、八、九项的规定,该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136.07元;2.处以货值金额0.6倍的罚款即774374.07元×0.6=464624.4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8976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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